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登记单位:海南省民政厅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拟认定研究实习员资格的在职专业人员。
第二条 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研究实习员资格:
(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方向,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确认:
1.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见习一年期满。
2.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未获得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研究满二年。
3.本专业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研究满三年。
4.非本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研究分别满二年、四年。
(三)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四)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初步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整理和科研基本方法,能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进行本专业资料搜集、整理和论文撰写工作。
(五)业绩、成果条件
整理3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资料,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三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凡规定的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志的数量(目)、等级等。如1年以上含1年、3万字以上含3万字等。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条规定的材料者,可按规定程序报请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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