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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发布时间:2020-07-09 11:08:15 人气: 作者: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试用合格。
   2、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两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四年以上。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的,须经省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师职业道德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任现职期间凡因其思想政治表现、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而获地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光荣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晋升。
   4、任现职期间因违法违纪、教学事故等受行政处分的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理:受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晋升;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晋升;受降级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晋升。
   5、申报职称主要材料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讲师职务。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
   2、能够在教授、副教授的指导下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结合实际解决教学、科研中的一般性问题。
   (三)教学业绩条件
   1、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的大学课程,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历年的教学评估为以上。
   2、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平均不应少于200学时),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应少于160学时。以下情况可适当放宽对课堂教学的要求:兼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医科院校中从事临床医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新开设专业及艺术类等特殊学科专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要求,由学校提出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执行。工作量完成情况须由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3、担任班主任或学生辅导员工作一年以上(博士、硕士毕业者除外)。
   4、晋升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课堂教学评估成绩必须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四)科研业绩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一条以上:
   1、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不包括非教育学专业人员撰写的教改论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水平。
   2、参加校级以上科研活动,并完成其中一个以上子项目的研究工作;或完成过一项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3、参加过教材编写工作,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第五条 附则
   1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2、评审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在增刊、特刊等发表的折半计算,但折半后不能超过2篇。
   3、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